10月16日,萍鄉中院審結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,對在為他人提供勞務過程不慎造成人身損害的,依據各方過錯而劃分各方損害賠償責任。
去年4月,某中心與鄧先生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,約定將其土建工程承包給鄧先生施工。因該工程需將原有老舊廠房拆除后才能進行新工程的建設,但拆房未簽訂施工合同。后鄧先生讓侄子李某雇傭幾人進行拆舊廠房,李某遂叫朋友前往進行拆除工作,李某的朋友持鐵錘上爬到舊廠房的屋頂上進行拆除工作時,不慎從房屋上摔落倒地,當日即被送至醫院,李某的朋友經傷殘等級評定為傷殘八級。
李某的朋友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鄧先生賠償其各項損失,某中心及其負責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一審法院根據本案事實,綜合雙方過錯程度,確定鄧先生承擔60%的賠償責任約,某中心承擔20%的責任約,李某的朋友承擔20%的責任。鄧先生不服上訴至本院。
二審法院審理認為,李某的朋友與鄧先生之間形成雇傭關系。鄧先生不具備拆除老廠房的施工資質,卻雇請他人進行施工,作為雇主應當盡到妥善管理和安全保障義務,為雇員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環境和工作場所。鄧先生明知拆除舊廠房存在較大安全風險,其既未在現場監督管理,也未向李某的朋友等人提供安全保護裝置和設施,從而導致事故發生。存在重大過錯,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賠償責任。遂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?法院提醒,雇傭他人作業,應盡妥善管理和安全保障義務,為雇員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環境和工作場所,避免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的發生。